海南省民政厅修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来源:海南日报

时间:2021-10-15

作者:云梦怡

编辑:谢楚鑫

海南省民政厅修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减轻企业运营成本 方便市县操作实施

近年来,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有效整合了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优势,形成了政府和社会力量合力发展养老事业的有利模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后,既可以保持公办养老机构的福利性,又可以发挥民间组织的专业性,使管理人员具备竞争和市场意识,从而提高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率和服务质量水平,提升养老服务设施的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

10月12日,海南省民政厅,在开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中,海南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在基层调研时发现,海南省内各市县在按照《海南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琼民发〔2018〕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过程中,存在“堵点”。

“一是资产评估金额较大。原《实施办法》将土地列入国有资产评估内容,导致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资产评估标的价值较大,对运营方缴纳管理发展金和风险保障金的金额产生较大影响,增加了运营方的投入成本,难以吸引来运营方。二是市县操作实施不便。原《实施办法》规定确定运营方需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运营方,而目前海南省内符合条件的机构很少,限制了市县实施公建民营时选择招投标机构的范围,招投标操作不便。”海南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此,海南省民政厅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对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启动了对原《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针对原《实施办法》将土地列入国有资产评估内容,新《实施办法》明确资产评估物只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配置的设施设备,减少了运营方每年需缴纳的管理发展金和运营前需缴纳的风险保障金。针对选择运营方时招投标机构选择范围太小,新《实施办法》明确符合公开招投标方式即可,方便市县具体操作实施。

7月30日,海南省民政厅联合海南省发改委、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修订版,为海南全省开展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提供了更加科学、更具操作性的工作遵循。目前,临高、陵水、保亭、白沙等地根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正在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

海南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海南省民政厅将指导市县按照新修订的《海南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并积极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营造养老服务领域良好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优质的养老服务企业来海南投资兴业。牢固树立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发展理念,以“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等活动为契机,认真倾听市县和企业的呼声,不断优化养老服务行业政策规定,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方便企业办事,便于市县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