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海南将加快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准确把握落实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以上。
省财政厅6月20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显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形式包括项目整体面向、设置采购子包面向、中小企业加入联合体形式参加、要求合同分包等四种形式。采购项目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项目需求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采购文件应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采购文件应当根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形式明确供应商的条件。项目整体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文件应当将供应商为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中小企业设为资格条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采购文件应明确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将其作为资格条件。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给予相关中小微企业价格优惠。
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提高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加大货物服务项目评审优惠力度。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项目,鼓励预算单位自收到发票后3-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预算单位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理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公示,方便供应商依据采购合同申请融资。
预算单位结合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建设工程项目预付款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预算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电子采购文件,不得设置投标报名审查环节;鼓励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0.5%,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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