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户外广告禁止使用"第一""首家"等绝对化用语

来源:南海网

时间:2022-06-22

作者:蒙健

编辑:雷雅茜

6月21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规范户外商业广告活动,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提升广告的文化内涵和审美质量,正面宣传海南自贸港形象,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公布了《户外广告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中就户外广告中严禁使用绝对化用语等行为予以了明确。

《指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沿街商铺店招以及广告牌、宣传栏等户外商业广告。

《指引》明确,户外广告应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健全户外广告合规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撤除不合规广告。

同时,户外广告用语应当理性客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户外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利用广告代言人代言的广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户外广告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指引》中规定,广大户外广告活动参与者要坚决杜绝我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不触碰法律红线,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营造海南自贸港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在户外广告发布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易发违法违规情形:户外广告中出现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借重大政治活动等名义进行商业炒作的内容;出现影响海南自贸港形象、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出现对商品或服务获奖、评优等情况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以及利用“老字号”等进行虚假宣传的内容;使用“第一家XXX”“首家XXX”“十大XXX之首”等绝对化用语进行商业宣传,虚张夸大,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出现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出现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以及各种“蹭热点”“博眼球”,利用群众热议事件等作为炒作噱头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色情”等内容。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全省各类广告市场主体组织学习,推进户外广告合规指引的落实,健全广告发布审查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