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央授权的大方向已定,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还需要创新推动。因为从自贸港的境外成熟运作经验来看,新加坡是主权国家,在自贸港建设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权;香港在回归之前,由英国女王任命港督实行行政长官负责制。香港回归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框架下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在制度设计上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以及货币发行权。因而在自贸港建设方面也具有充分的自主权。而海南只是一个普通的省级行政区,自主权有限,中央所授的权力,原本分散在各部委,这必须由海南地方去积极争取,涉及与全国人大、中央各部委的对接沟通。在国务院批准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也要求各部门应及时向海南下放管理权限。然而,由于中央各部委数量多达百个,在理念、程序和定位上各不相同,由此决定了中央各部委在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并不十分顺利,效果也并不十分理想。
为了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央对地方放权模式应该进行大胆的创新。从全国范围来看,中央对地方放权的情况可分为三类地区:第一类地区是中国大陆各省市自治区;第二类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第三类是海南地区。中央对地方的放权应该根据三类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中央放权分类管理”。
第一,对于第一类地区,实行“低度放权模式”,依据现有法律体系,中央对各省市自治区继续保持现有的管理模式。
第二,对第二类地区,实行“高度放权模式”,依据“一国两制”构想和“反分裂国家法”,中央对第二类地区只管国防和外交,其余全部放开。这也是目前对第二类地区现有的做法和未来推进方向。
第三,对第三类地区,即海南地区,实行“中度放权模式”,海南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理单元,因而具有独特的地缘优势。依据即将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央对海南地区只管国防、外交、政治及意识形态,其余全部放开。也就是说,中央在国防、外交、政治及意识形态方面对海南直接管控,其余事项由海南自主决定,只需向中央各部委备案即可,中央各部委仍然保有对海南各方面事项进行监督、帮扶和指导的职责。如果这一创新性的放权模式能够实施,必将极大地有利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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