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快、陈某超、钟某政涉恶团伙进行公开宣判,该团伙专门抢夺金项链、敲诈勒索店老板,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据介绍,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陈某超、陈某快及陈某友(另案处理)、陈某华(已死亡)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以打砸、威胁等暴力手段,在临高县调楼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该地区餐饮行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陈某超为首,陈某快、陈某友、陈某华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此外,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陈某快单独或伙同陈某友驾驶机动车在临高县新盈镇、调楼镇大路上进行抢夺,先后抢夺王某亮、黄某明、林某强、钟某扬、林某益的金项链。
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陈某友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2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陈某超、陈某快、钟某政伙同陈某友(另案处理)、陈某华(已死亡)采取打砸威胁暴力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临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陈某快犯抢夺罪,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陈某超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钟某政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陈某快、陈某超、钟某政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伍人民币2000元;陈某超退赔被害人张某伍人民币500元;陈某快、陈某超共同退赔被害人符某春人民币1400元、被害人王某明人民币500元;责令陈某超退赔被害人王某传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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