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其中三处涉及海南:
1.第八十四条增加第三款:“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2.第一百零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3.补充规定:海南省儋州市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查看决定全文请点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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