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为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廉洁教育活动,强化警示教育效果,临高法院联合县纪委监委,组织县政法委、生态管理局等单位代表,旁听开庭审理曾某流受贿罪一案,“零距离”开展廉政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曾某流在担任临高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临高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临高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名角实业有限公司、谢某某、苏某某等公司和个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环评手续、环保监管、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以及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思远公司办理环评手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34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围绕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被告人曾某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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