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优化龙华区市场主体结构,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支持、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原则】本办法的实施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标准规范、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定义解释】本办法所称的“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下均简称“原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申请转型升级为住所(或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在龙华区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转型企业”)。
第四条【部门职责】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个转企奖补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发改、财政、税务、公安、商务、营商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配合,保证本办法的全面落实。
第五条【奖补范围】本办法奖补范围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龙华区注册登记和申报涉税事项的企业。
第六条【资金来源】本办法奖补资金由龙华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七条【奖补种类和金额】本办法奖补资金分为政府补贴资金和政府奖励资金。
政府补贴资金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转型企业首套印章刻制补贴,金额为240元;
(二)转型企业接收转型前获得的注册商标变更(转让)补贴,每件注册商标每个类别补贴金额标准为:变更规费补贴金额150元、转让规费补贴金额450元及商标代理服务补贴金额200元;
(三)转型企业首年度及次年度财务代理补贴,每月补贴金额为300元,两年共计7200元;
(四)转型企业首年度及次年度银行账户管理费用补贴,金额为每年360元,两年共计720元。
政府奖励资金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转型企业经营激励奖励,一次性发放金额10000元;
(二)转型企业新注册商标奖励,一次性发放金额2000元;
(三)转型企业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奖励,一次性发放金额50000元,转型企业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名称相同的只发放一次奖励资金,不重复发放。
第八条【奖补方式】政府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实行“先垫后补”。转型企业首套印章刻制补贴、接收转型前获得的注册商标变更(转让)补贴、首年度及次年度财务代理补贴,由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印章刻制单位、商标注册代理单位、财务代理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单位”)先向转型企业分别提供免费印章刻制、免费代理注册商标变更(转让)、免费代理财务等服务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由第三方服务单位与政府部门结算补贴费用。首年度及次年度银行账户管理费用补贴,由转型企业先行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向政府部门申领补贴。
政府奖励资金由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发放至转型企业。
第九条【服务内容】印章刻制服务是指政府委托印章刻制单位免费为转型企业刻制首套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人名章各1枚,合计4枚,使用回墨硬质环保材质。印章尺寸要求为:企业公章形状为圆型,直径40mm或42mm;财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直径38mm或40mm;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人名章形状为方形,边长20mm。
注册商标变更(转让)代理服务是指政府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单位免费为转型企业就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注册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办变更或转让至转型企业等服务。
财务代理服务是指政府委托财务代理单位免费为转型企业提供首年度和次年度代理整理票据、记账、装订凭证、财务审核、申报税费、发票申领等涉税事项服务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完成企业年报等服务。
第十条【政府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的确定】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个转企”奖补资金发放的具体实施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单位,按规定程序与第三方服务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奖补发放条件】转型企业享受免费服务及奖补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型前的原个体工商户自《海口市龙华区“注促营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总体方案》发布之日(即2023年9月11日)起申请,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完成“个转企”登记;
(二)申请经营激励奖励的,需同时符合转型企业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在该经营期间每月都有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有3个月每个月生产经营业务收入超过10万元,名下有1名或以上人员连续购买社保;
(三)申请新注册商标奖励的,转型企业需获得新核准的注册商标;
(四)转型企业在转型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转型后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即可申请驰名商标奖励或中华老字号奖励,转型企业在转型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自被认定之日起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即可申请驰名商标奖励或中华老字号奖励。
第十二条【不予奖补的情形】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免费服务或不予发放奖补资金: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以伪造营业收入、虚开发票等方式骗取免费服务或套取奖补资金的;
(二)转型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但转型企业通过信用修复被移出税收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除外;
(三)转型企业在享受免费服务或申领奖补资金期间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被责令关停、被强制注销或自行注销的;
(四)转型企业在享受免费服务或申领奖补资金期间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已变更至龙华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的;
(五)公示期内有提出异议,且经审核异议成立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方服务单位在为转型企业提供免费服务前或提供免费服务过程中发现转型企业存在本条(一)至(四)款规定情形的,应立即向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暂停对转型企业提供服务,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属实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应立即终止对转型企业提供服务。
属于不予奖补情形但已享受免费服务或领取奖补资金的转型企业,应在接到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告知书后30日内返还相应的奖补资金。到期不返还的,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函告相关部门对转型企业和失信责任人(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法追偿。
第十三条【订单推送】转型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服务。如选择免费服务的,转型企业在做出承诺后,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派单系统分别将转型企业和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单位相关信息向两方推送。
第十四条【第三方服务单位的垫补资金结算】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单位申领先行垫付的转型企业补贴实行每季度结算。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导出上季度服务期满拟结算的补贴项目清单,与第三方服务单位核对确认,并提交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其中首套印章刻制补贴的项目清单提交公安部门审核,接收转型前获得的注册商标变更(转让)补贴的项目清单提交知识产权部门审核,首年度及次年度财务代理补贴中的涉税申报证明由税务部门根据转型企业的申请开具。审核通过的由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和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0日。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对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在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10日内提交发票等相关凭证,由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财务制度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提交结算申请并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具体结算方式、提交材料等内容由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第三方服务单位通过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第三方服务单位存在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取消其当年服务资格:
(一)存在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完成服务的情形;
(二)私自向转型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向转型企业索要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申领奖补资金提供的材料】符合申领条件的转型企业提供以下资料至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海口市龙华区“个转企”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海口市龙华区“个转企”奖补资金收款账户确认书》;
(三)《承诺书》;
(四)转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复印件;
(六)转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经转型企业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申请首年度及次年度银行账户管理费用补贴的,提供银行开具的转型企业银行账户管理费用收款凭证;
(八)申请经营激励奖励的,提交转型后连续经营12个月期间的每月财务报表或每季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开具的每季度涉税申报证明、收入证明及有3个月每个月生产经营业务收入超过10万元的发票或银行账户收入流水账和名下有1名或以上人员连续购买社保等凭证;
(九)申请新注册商标奖励的,提供转型企业注册新商标的核准证明;
(十)申请驰名商标奖励的,提供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明;
(十一)申请中华老字号奖励的,提供认定中华老字号的证明。
对转型企业申请新注册商标奖励、驰名商标奖励的,由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知识产权部门共同审核;申请中华老字号奖励的,由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商务部门共同审核。对转型企业申请经营激励奖励、驰名商标奖励或中华老字号奖励的,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同时通过实地核查、公示系统核查等方式对转型企业是否持续经营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审核结果公示】转型企业按本办法提交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并经审核通过后,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结果公示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和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示期为10日,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10日内核实后认定不成立的,按财务制度规定程序向转型企业发放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在奖补资金申报、审核、管理等过程中,任何组织或个人以虚报、冒领、恶意串通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奖补资金监管】本办法有关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解释】本办法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内已满足奖补条件且已向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领材料的,延续适用本办法至执行完毕。
今 日 要 闻
MORE关 注 我 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