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某物业公司与海口市监局美兰分局、海口市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来源:中国网海南

时间:2022-12-29

作者:

编辑:辰岑

市民投诉:

2016年1月,海口某物业公司与案涉小区开发商签订《前期找命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海口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包含代收代缴电费等,其他物业服务资金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海口某物业公司交纳。2016年8月,海口某物业公司与海口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约定海口供电局向物业小区用电人供电,实施单一制电价等。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5月间,海口某物业公司先后以单价0.85元/度、0.61元/度与公摊电费0.24元/度之和0.85元/度的标准向小区住户收取电费。2018年5月、2019年5月,海口供电局向海口某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电费均价为0.61元-0.63元/度。

2019年10月,海口市监局责成美兰分局处理小区住户反映海口某物业公司违规收取公摊水电费行为。

美兰分局于2020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间,海口某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电费高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6万元。

海口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海口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6月,海口市监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美兰分局处罚决定。海口某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

案涉小区未实现抄表到户,海口供电局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海口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其从海口供电局购电后按个体使用量收取电费,属转供电行为。海口某物业公司依法不得提高终端用户电价标准,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海口某物业公司从海口供电局处购电成本价约为0.6元/度,自2011年11月起按0.85元/度向小区业主售电,属于提高终端用户电价标准;自2018年12月起将“电费”(0.61元/度)和“公摊电费”(0.24元/度)分开列收,属于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海口市监局美兰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及海口市监局作出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海口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