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海网

时间:2020-10-21

作者:钟圆圆

编辑:林子慧

近日,记者从海南省文明办获悉,《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实施后,随地吐痰、抢座、公共海滩裸泳、遛狗不拴绳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都有了更加明确的处罚标准。

该《条例》是海南省第一部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专门性法规,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基本原则、文明行为规范、鼓励促进措施、实施保障和法律责任,明确列举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罚,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条例》还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标准。

在公共场所赤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海滩、公共浴场裸晒、裸泳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插队、抢占座位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者制造噪音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乱扔废弃物的,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内吸烟(含电子烟)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单位还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公共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文明行为公共劝导员、监督员和公民现场拍摄的不文明行为照片、影像资料,以及公共场所监控系统拍摄的不文明行为影像资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

整治不文明行为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事,《条例》明确,相关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按规定完成社会服务的,可以折抵处罚。

今后,海南人可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向不文明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