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修订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时间:2020-07-02

作者:王培琳

编辑:符钰超

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公布了7月1日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情况,其中,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专门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二十八项“其他”项目下增加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如下图)。

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根据相关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填报此项,此项填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此项填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

此外,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扣除政策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名称修改为《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增加“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等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如下表)

填报上述四项新增行次表格的纳税人需明确以下填报要求: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对新购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2行或第4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对新购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无形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在本行填报相关无形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摊销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7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相关无形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摊销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