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自贸片区出台新政策 进一步促进邮轮物供产业发展

来源:福建自由贸易区

时间:2020-03-13

作者:

编辑:李拨莉

厦门国际邮轮中心是中国四大邮轮母港之一,是国家确定的邮轮运输试点示范港。近年来,厦门邮轮港口设施、配套服务和口岸通关环境不断提升完善,厦门邮轮产业发展迅速。

2019年,厦门国际邮轮中心完成邮轮136艘次,比增41.67%,位居全国第二;邮轮旅客吞吐量41.37万人次,比增27.38%,位居全国第四。

2018年6月,厦门自贸委印发《关于促进厦门自贸试验区邮轮船供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厦自贸委〔2018〕48号),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以来,效果显著,邮轮物供年业务量增长50%以上。

该政策2019年12月31日到期后,厦门自贸委根据邮轮物供市场的发展对政策进行了补充修订,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邮轮物供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厦自贸委〔2019〕87号)现已完成政策备案手续予以公布。

策针对三种业务进行扶持。一是支持发展国际邮轮物资(不含供油、供水,下同)国内采购业务。对邮轮物供企业,且与挂靠厦门国际邮轮中心的邮轮直接结算的,按每年交付国际邮轮的国内物资货值总额,给予2%的奖励。每家邮轮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100万元。二是支持发展国际邮轮物资过境保税直供业务。对开展过境保税直供业务的物供企业,给予每标箱3000元的奖励。每家邮轮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20万元。三是支持发展邮轮物资国际中转保税分拨业务。对开展“整进散出”供船业务的物供企业给予每航次3000元的奖励。每家邮轮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20万元。

政策有效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关于促进厦门自贸试验区邮轮物供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厦自贸委〔2018〕48号)政策同时废止。